劳动者索要5年双倍工资
2007年秋,1950年10月23日出生的老刘,进入秦皇岛某纸业公司工作。2010年4月25日,老刘工作时受伤,同年5月15日,被秦皇岛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确定为伤后16个月。经工伤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老刘认为,自上班至自己停工留薪期结束共5年时间,单位一直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按当地最低工资的两倍作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
2012年9月23日,老刘申请劳动仲裁。抚宁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受理后,至2013年3月才向老刘送达了裁决书。老刘不服,向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工伤待遇等。
超过仲裁时效请求未获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至少保存2年,被告(即秦皇岛某纸业公司)用人单位对2008年、2009年的劳动合同已经无保管的义务,原告(职工老刘)主张2008年及2009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提交相应证据”。一审判决不支持老刘该双倍工资赔偿请求,但支持工伤待遇等请求。
老刘不服提出上诉称,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5年的双倍工资151200元。
秦皇岛某纸业公司答辩称,企业每年都与职工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职工劳动合同要求保留两年备查,单位现在只有2010年1月1日与老刘的劳动合同,2008年、2009年的合同未保存,老刘双倍请求无理。
二审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2010年1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老刘于2012年9月23日申请劳动仲裁时,才提出单位应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老刘早已超过一年的申请仲裁时效,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