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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索要5年双倍工资,超过仲裁时效请求未获支持

此文章帮助了254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劳动者索要5年双倍工资

2007年秋,1950年10月23日出生的老刘,进入秦皇岛某纸业公司工作。2010年4月25日,老刘工作时受伤,同年5月15日,被秦皇岛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确定为伤后16个月。经工伤鉴定,结论为九级伤残。老刘认为,自上班至自己停工留薪期结束共5年时间,单位一直未与自己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按当地最低工资的两倍作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赔偿。

2012年9月23日,老刘申请劳动仲裁。抚宁县劳动人事仲裁委受理后,至2013年3月才向老刘送达了裁决书。老刘不服,向抚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判决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工伤待遇等。

超过仲裁时效请求未获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至少保存2年,被告(即秦皇岛某纸业公司)用人单位对2008年、2009年的劳动合同已经无保管的义务,原告(职工老刘)主张2008年及2009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未提交相应证据”。一审判决不支持老刘该双倍工资赔偿请求,但支持工伤待遇等请求。

老刘不服提出上诉称,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5年的双倍工资151200元。

秦皇岛某纸业公司答辩称,企业每年都与职工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职工劳动合同要求保留两年备查,单位现在只有2010年1月1日与老刘的劳动合同,2008年、2009年的合同未保存,老刘双倍请求无理。

二审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在2010年1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老刘于2012年9月23日申请劳动仲裁时,才提出单位应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老刘早已超过一年的申请仲裁时效,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在撰写劳动纠纷起诉状的时候,要注意填写的用人单位的资料是否属实,因为用人单位情况是否真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窗口去免费查询。如果劳动者对写起诉状仍有困难的,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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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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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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