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形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合同逾期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二、哪些情形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1、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5、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但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6、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
7、用人单位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但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应当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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