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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约定职工连带清偿货款,该担保条款有效吗?

此文章帮助了307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劳动合同约定职工连带清偿货款

2010年7月,王某应聘到某药业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王某的职位为销售经理,负责药品销售,月工资为3000元,另加提成。合同同时约定,王某如未及时收回货款,必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1年5月10日,王某以公司名义与李某签订了5万元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到货后5日内付清货款,但事后李某没有按期支付货款。后经了解,李某因为经营不善,已欠了很多债,一时付不了货款。公司于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每月从王某工资中扣除20%作为清偿款。3个月后,王某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公司停止扣款行为,支付被扣发的工资。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王某的申诉请求。

该担保条款有效吗

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直接管理,听从用人单位的安排,劳动者的工作实质上代表了用人单位的经营活动。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担保合同,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将经营的风险转移到了劳动者身上,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了,劳动者作为担保人,承担不合理的风险,这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另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担保条款,从表面上看似乎是双方自愿达成的,但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为了获得工作的机会往往不得不作出让步,接受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要求,承担不合理的风险,这实质上并不是劳动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王某对货款的收回负连带清偿责任的约定,实际上是一种担保行为,这种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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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撰写劳动纠纷起诉状的时候,要注意填写的用人单位的资料是否属实,因为用人单位情况是否真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窗口去免费查询。如果劳动者对写起诉状仍有困难的,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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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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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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