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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变更工作岗位,劳动者能否拒绝?

此文章帮助了256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续订劳动合同时单位变更工作岗位

2010年4月,蓝先生与某香精公司订立了一年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3月,距离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公司通知他继订劳动合同,但因公司业务拓宽需要,工作岗位由经理秘书改为销售员。蓝先生认为,续订劳动合同应当保留原工作岗位,况且他成婚不久,如果经常出差在外,难以顾家。因此,双方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蓝先生的要求合理吗?

劳动者能否拒绝

《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是劳动合同终止法定条件之一。此项规定一般用于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即当事人双方明确约定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时间的劳动合同。当劳动合同期满时,劳动关系因双方的约定而自动消失,即其后果表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当然,这里应排除《劳动合同法》第14条关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属于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要约,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由劳动者本人自行决定。劳动者可能接受用人单位提出的工作条件,如: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期限、劳动保护等。如果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提出的续订意向,则可以再行与用人单位根据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协商,直至双方在劳动合同期满前达成一致。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双方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没有达成一致,从法律风险防范角度计,用人单位应及时依法与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

根据上述分析,该香精公司在没有法律排除情形的情况下,在与蓝先生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提前通知续订下一个劳动合同时,可以提出变更其原工作岗位。若蓝先生不同意该变更,可与公司充分协商。双方如协商不成,则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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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撰写劳动纠纷起诉状的时候,要注意填写的用人单位的资料是否属实,因为用人单位情况是否真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窗口去免费查询。如果劳动者对写起诉状仍有困难的,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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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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