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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一直拖欠农民工工资,以劳动纠纷诉讼讨回工资

此文章帮助了757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承包人一直拖欠农民工工资

2011年8月,吴某、李某等二十名农民工受雇于杨某为金泰花园小区工程铺装电热膜,该工程系某公司承建。因每人工作技术及熟练程度不同,杨某将农民工分为领班、大工、小工,并与工人口头约定,领班日工资200元,大工日工资150元,小工日工资85元,工资每半月发放一次,工人工资均从杨某处领取。工作期间,杨某制作考勤表将工人出勤情况进行了记录。至2012年1月,工人工资均正常发放,但自2012年2月起,杨某不再支付工人工资,2012年4月,因连续三个月未发工资,工人停工。自2012年2月至4月,共欠吴某、李某等二十名工人共计5万余元工资。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吴某、李某等二十名农民工走上了维权之路。吴某、李某等二十名工人多次向杨某催要工资,杨某坚称,是某公司没有向其支付工人工资,让吴某等人找某公司要工资,吴某等人认为是杨某雇佣的他们,就应由杨某承担责任。杨某也曾带农民工向该公司要过工资,该公司称已将工资支付给杨某,对杨某与工人口头约定的日工资标准不予认可,并称是杨某付工人工资付多了。

庭审中,杨某辩称,其认可拖欠工资数额,但他是某公司雇佣的员工,在公司负责现场技术及施工管理、招募工人。工人工资是某公司先拨付给他后,再经他转发给工人,而且他没有承包资质,所欠工人工资应由某公司承担。

某公司收到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未答辩。

以劳动纠纷诉讼讨回工资

杨某是吴某等人的直接雇佣人,应当承担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4年9月6日公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某公司对拖欠工资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3年4月7日,法院依法判决杨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拖欠吴某等人的劳动报酬,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杨某、某公司与吴某等人达成执行和解,将拖欠工资及时支付给了农民工。至此,这起因拖欠工资引发20名农民工追讨工资事件,通过法律援助得以妥善解决。

本案是一起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大的农民工讨薪案件。20名农民工在讨薪屡次遭拒、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向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体现了农民工法律意识的增强,发挥了法律援助中心对弱势群体的帮扶作用。律师接受指派后,肩负起帮助困难群众的社会责任,主动引导农民工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成功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在撰写劳动纠纷起诉状的时候,要注意填写的用人单位的资料是否属实,因为用人单位情况是否真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窗口去免费查询。如果劳动者对写起诉状仍有困难的,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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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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