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不续签
2005年1月1日,身为协保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张女士与该投资咨询公司签订劳务合同,期限为1年至2005年12月31日止,每月工资35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续签劳务合同,但张女士继续为该公司工作。
2007年5月11日晚,公司以手机短信形式通知张女士解除双方劳动关系,2007年6月26日,公司又以书面形式通知,自2007年5月11日起,双方无任何劳动关系。张女士对解雇无意见,但要求索讨公司拖欠的17个月工资3。5万余元申请劳动仲裁,获得劳动仲裁的认可。而公司却不服裁决,于2007年9月下旬,起诉到法院。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所需证据有哪些
张女士在为证据发愁时,突然想到手机存有往来的短信信息提交法院。经审查在往来的20条短信信息中,有公司要求张女士把财务帐务册全部作移交清要求,还认可应支付张女士报酬,但未提供双方协商一致的金额标准。
法院认为,合同到期后,张女士继续在为公司工作,公司也没有提供张女士是兼职工作的证据。依据劳动关系和劳动内容的一贯性和连续性,法院认定除有凭证证明张女士已领取工资外,对未支付的工资作出了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