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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有哪些误区,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406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劳动合同有哪些误区,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什么?

误区一:“临时工”不签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使用“临时工”为由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已严重侵犯了这些职工的合法权益。

误区二:试用期过后再签劳动合同

一些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明确表示,新招用人员的试用期是一年,试用期满合格后才能签劳动合同。对此,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工资处有关负责人表示,声称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的说法,已经违反了《劳动法》。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之一。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即应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在试用期之前。 按照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误区三:签订劳动合同先收押金

外地来沪打工的小王刚刚找到了工作单位。可单位负责人却提出,因为他是外地人,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收取5000元的抵押金,等劳动合同解除师再退给他。该用人单位这一举动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规。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及其他费用,也不得扣押劳动者身份证及其他证明。

误区四:终止劳动合同也要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职工和企业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以及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消失,而结束劳动关系的行为。劳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双方之间由劳动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也随之终止和结束。职工或企业中任何一方不再同意续订合同的话,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签劳动合同要注意合同内容齐全,尤其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和双方的违约责任。另外,签字的时候要双方同时签字,或者用工方签完后劳动者再签,这时必须要留下一本原件。切不能劳动者签完后再让用工方签,否则用工方可能会擅自更改其中内容,还会造成劳动者没有留存一本原件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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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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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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