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岗再就业却不给签劳动合同
张某是A企业下岗职工,与A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下岗期间A企业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2006年张某被B外企聘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2000元。2009年B外企通知张某离职,张某要求外企B支付离职经济补偿金与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遭B外企拒绝后,张某申请劳动仲裁。
不签劳动合同能要双倍工资吗
1、张某是下岗职工从事第二职业到外资企业工作,根据最高院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三可以认定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争议如果在时效内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2、张某三年后申请外资企业支付未签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已超过诉讼时效。
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更是明确了在用人单位自用工时起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双倍工资计算是“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而此期间的双倍工资诉求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同时《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张某与外资企业一年以后双方应被默认为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而外资公司不需支付申请人到单位一年以后的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