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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促销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能否自动续期

此文章帮助了245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为规范促销员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严先生在一家著名的方便面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各大卖场、超级市场常年安排促销小姐,帮助自己产品的销售。可是严先生接手时发现,促销小姐流动率极大,促销部门对于促销小姐的用工也极不规范。不仅不签订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费用也从不缴纳,以至于人力资源部门要频频处理此类纠纷。于是严先生决定着手规范促销部门的用工。可是促销部门主管提出了异议:我们这里人员流动那么大,原本不签合同可以随用随走,如果签订合同,那用工太不灵活了,根本无法操作。在很大的阻力面前,严先生很头疼。这时,严先生的同事王先生给他出了个主意:签订一份期限为一个月的自动延续合同,即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到期前没有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合同自动续签一个月,这样既能照顾流动性,又能合法用工,不是两全其美?严先生听了之后总觉得有点问题,自己去翻查了劳动法,没有发现有关的禁止性规定。

劳动合同能否自动续期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双方在合同到期前没有书面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合同自动续签一个月”此条款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原合同终止后自动续签一个月的合同视为另外一份劳动合同,这样在第二份劳动合同到期后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被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用人单位除非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刚性解除条件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只能等到法定终止条件出现后,双方才能结束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这样不仅增加了对用工自主性的束缚同时增加了用工成本尤其是工伤和医疗成本。所以能采用上述案例中的用工方式是不合适的,且有违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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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撰写劳动纠纷起诉状的时候,要注意填写的用人单位的资料是否属实,因为用人单位情况是否真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窗口去免费查询。如果劳动者对写起诉状仍有困难的,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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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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