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满被解聘
孙某应聘到一家建筑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5个月。后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孙某在试用期未满时便收到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解聘理由是孙某“不符合录用条件”。和公司交涉要求留任无果后,孙某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公司的解聘决定。法院经审理,依法撤销了建筑公司关于解除与孙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并判决建筑公司继续履行与孙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劳动者能否拒绝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提供劳动者试用期限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双方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建筑公司主张孙某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法院支持了孙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