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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名女计件工工作超时,计件工超时算不是算加班?

此文章帮助了228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九名女计件工工作超时

王小姐等9名姑娘都是外来民工,2010年到2012年先后来到上海某企业公司担任EPE车间加工人员。她们都与公司签订了书面,公司实行计件工时制度,多劳多得,但未约定每月的基本工资。合同到期后各自又与公司续签至2008年。公司规定王小姐等员工实行早、中、晚三班制的轮转上班方式。

在每周的工作中她们除完成劳动定量外,还超额完成产品件数,而且每周工时超过40小时。从2012年2月至2013年11月期间,公司一直没有支付王小姐等人的加班工资,故2014年10月,9名女工以追索为由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企业公司支付各原告自2011年12月至2013年11月,各不等时间的加班工资4800余元到7700余元,以及25%的经济补偿金1300余元到2100余元的补偿。

计件工超时算不是算加班

法院认为,计件工时制和标准工时制均属于法定的工时制度。根据原告的工资单显示,每月的基本工资金额均不相同,被告提供每日工资的汇总表中,实得工资确实与原告所提供的工资单中的基本工资吻合,客观上被告对原告工资的发放提供了合理的依据,因此,从原告工资的实际发放来看,原告实行的应为计件工时制度。

对于执行计件工时制的员工,用人单位在员工完成劳动定额或者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其在法定标准以外工作的,应依法支付延长工时的工资。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根据被告的工资支付方式,在原告的休息期间被告并不支付工资。根据被告提供的原告工资汇总表显示,原告在休息日存在加班并且有相应的产量,但被告未按规定标准支付休息日工资,因此尚需支付上述工资的1倍作为加班工资差额,经法院核算为休息日每人应得4200余元到6500余元不等的加班工资差额。因原告未按规定得到加班工资,故除支付上述加班工资差额外尚需加付25%的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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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撰写劳动纠纷起诉状的时候,要注意填写的用人单位的资料是否属实,因为用人单位情况是否真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窗口去免费查询。如果劳动者对写起诉状仍有困难的,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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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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