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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故被扣全勤奖,考勤未经员工确认能作扣奖金依据么?

此文章帮助了435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无故被扣全勤奖

曾先生是一家公司的职工。因曾先生看不惯车间主任的“家长式”作风,曾数次与其顶撞,致使彼此关系并不融洽,其甚至多次扬言让曾先生“等着瞧。”近日,曾先生用工资卡查阅上月工资,发现比以往少了200元后,遂找过公司询问,被告知是由于其在上月有过两次迟到和早退记录,公司按照规章制度,扣除了其全勤奖。

曾先生清楚记得自己根本没有相应行为,遂要求公司出具其迟到和早退的证据。公司随即向曾先生出示了车间的考勤记录,而该记录只是由车间主任独自填写,并没有包括曾先生本人在内的任何人签字确认。请问:公司能够将此作为扣付奖金的依据吗?

考勤未经员工确认能作扣奖金依据么

首先,公司必须就考勤的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也指出: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其次,考勤记录不能作为公司的扣付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也就是说,虽然公司有考勤记录为凭,但由于它只是出于车间主任一人之手,尤其是没有任何人加以见证和确认,明显具有很大程度上的主观随意性,更何况曾先生与车间主任的关系并不融洽,甚至其曾扬言让曾先生“等着瞧”,即不能排除存在报复的可能,决定了所记载的情况未必就是事实,在此情况下,如果公司没有其它证据加以佐证,无疑属于“证据不足以证明”曾先生有过迟到、早退,因而只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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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撰写劳动纠纷起诉状的时候,要注意填写的用人单位的资料是否属实,因为用人单位情况是否真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窗口去免费查询。如果劳动者对写起诉状仍有困难的,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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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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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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