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不付病假工资而辞职
李先生因患病主动辞职,辞职后的她向公司索要经济赔偿被拒,遂将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和市中院依有关规定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经查明,李先生于1993年9月入职被告公司,历任生产部机修工、控制员、副主任等职位。2011年9月2 日,李先生提出辞职,被告公司支付李先生工资至2011年10月2日,双方于2011年10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李先生于2011年12月26日领取结算金人民币16074。73元,员工等级为4级。
2011年1月13日,李先生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以后,以被告未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病假工资等为由,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李先生于2011年3月1日向南山区法院提起诉讼。
主动辞职能要经济补偿金吗
原、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是由李先生主动提出辞职所致,根据《深圳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指导师意见》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李先生又上诉至市中院,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其原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而李先生是被告公司制定的《关于员工辞职补助金、退休金及离职经济补偿金的规定》通告实施之前离职的,故李先生要求按2010年6月27日被告公司制定的新标准支付其离职经济补偿金,理由不足,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