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方单方变更职工工作
职工郑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郑某担任仓库保管员工作,月工资2500元。
第二年1月,公司以食堂缺人为由,在未与郑某协商的情况下,调郑某到食堂工作。郑某不同意,拒绝前往食堂上班,而公司则认为,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是企业行使用人自主权的正当行为,并决定以郑某不服从分配为由,停发工资,并限期一个月调离公司。
单方变更合同是否合情合法
本案中的焦点是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单方面变更职工工作岗位,在法律性质上,变更工作岗位被视为劳动合同的变更,这个问题在劳动争议过程中非常具有代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是关于劳动合同变更的规定,即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且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