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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辞职,公司能不能擅自按离职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270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员工辞职

谭某于2010年8月1日到一家公司工作岗位为施工员。因公司一直不愿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于2014年4月7日辞职。公司为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另外公司欠提成款5644.4元。谭某认为,公司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劳动者权益,谭某于2014年11月21日向海口龙华区法院起诉。

公司能不能擅自按离职处理

海口龙华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谭某与公司于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4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为谭某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并向谭某支付提成款5644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海口中院。海口中院审理后,判该公司向谭某支付2010年2月至2010年1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446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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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撰写劳动纠纷起诉状的时候,要注意填写的用人单位的资料是否属实,因为用人单位情况是否真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窗口去免费查询。如果劳动者对写起诉状仍有困难的,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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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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