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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前患职业病,公司应不应该作出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298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合同解除前患职业病

2006年8月,被告冉宏伟到原告锑业公司从事井下管理带领班爆破工作,负责本班组安全、生产、工资结帐等。原告工作期间,双方仅于2009年1月1 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13年6月19日,原告书面通知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被告签字同意。在双方签字解除劳动关系前,被告因身体不适,分别于2013年2月29日至4月26日到广西工人医院诊断治疗,初诊为矽肺壹期。

因就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相关问题协商未果,2014年4月18日,被告向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及赔偿工伤保险相关待遇。2014年6月17日,由于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仲裁,该仲裁机构依法缺席仲裁,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合同关系;由原告一次性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61661.19元给被告。原告收到裁决书后不服,于规定时间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应不应该作出赔偿

被告所患的职业病,已经南丹县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河池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七级,原告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给被告。因原、被告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是每月平均3000元。因此,在计算被告的伤残柒级工伤保险待遇时,应以2012年河池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724元计为被告本人工资。

被告于2006年8月到原告单位工作至2013年6月19日原告书面通知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被告签字同意时止,被告在原告单位工作已有七年,原告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之有关规定,支付给被告七个月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关于停工留薪期内工资,因被告仅住院93天,故由原告按2个月工资支付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给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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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撰写劳动纠纷起诉状的时候,要注意填写的用人单位的资料是否属实,因为用人单位情况是否真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窗口去免费查询。如果劳动者对写起诉状仍有困难的,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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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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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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