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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解雇讨要劳动补偿款,竟因不属劳动法调整被驳

此文章帮助了356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被解雇讨要劳动补偿款

杨先生自2013年5月开始为王先生开车,后其被解雇后,杨先生向王先生讨要劳动补偿款被拒绝后,杨先生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近日,法院判决驳回了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自2013年5月开始,杨先生受王先生雇佣为其开车,月2500元。2014年7月9日,双方解除雇佣关系。

杨先生认为:按照的相关规定,被告应按照月工资标准,给付自己雇用期间每年1个月工资的补偿;另外,被告应按照双倍工资标准给付自己雇佣期间节假日的工资补偿。在自己向被告索要以上补偿款时,遭到拒绝,为此,杨先生向顺义区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以申诉主体不符合规定为由未予受理,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我上述补偿款合计12718元。

竟因不属劳动法调整被驳

顺义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执行;本案被告王先生个人临时雇佣杨先生为其开车,双方属临时雇佣关系,不属劳动法所调整的范围,故杨先生以此为依据,要求王先生给予劳动补偿款没有法律依据。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杨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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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撰写劳动纠纷起诉状的时候,要注意填写的用人单位的资料是否属实,因为用人单位情况是否真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窗口去免费查询。如果劳动者对写起诉状仍有困难的,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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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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