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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入职未告知曾患病,酒店能否将其解雇?

此文章帮助了306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员工入职未告知曾患病

2014年,小林与一家酒店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林的工作岗位是酒店的大厨助理一职。最近,在一次工作中,小林因为替同事打抱不平,言语上顶撞了酒店经理王某,于是王经理便想要解雇小林。王经理在与其他厨师助理的聊天中得知,小林在进酒店工作前曾经患过肺炎,于是王经理便以小林在入职前曾患肺炎为由要求解雇小林,因为酒店在招聘广告中明确要求应聘者必须“身体健康,且无任何影响工作的身体疾病”,然而小林在应聘时并没有如实告知自己曾经患过肺炎一事,侵犯了酒店的知情权,属于欺诈行为,因此,酒店有权解除与小林的劳动合同。

酒店能否将其解雇

公司是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尽管《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享有知情权,而劳动者具有如实告知的义务。这是否意味着劳动者必须事无巨细地将所有的情况都告知用人单位呢?显然不是,劳动者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对于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内容,是没有义务加以告知的。

本案中,小林虽然曾经患过肺炎,但在接受治疗后,小林完全康复,并且医生也表示,其康复之后完全可以从事与后厨有关的工作,可见,小林曾经患过肺炎一事对他从事大厨助理一职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即小林曾经患过肺炎一事与履行劳动合同本身并无任何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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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撰写劳动纠纷起诉状的时候,要注意填写的用人单位的资料是否属实,因为用人单位情况是否真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窗口去免费查询。如果劳动者对写起诉状仍有困难的,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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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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