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安排工作
董某某于1994年在某某县的CW酿酒总厂参加工作,1996年被转成全民制合同制职工,2009年9月,单位改制成“陕西某某CW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简称“CW公司”)。2011年3月1日,他与CW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从2011年3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但是2012年4月22日,CW公司未按法定程序单方变更了劳动合同。由于协商未果,当天他就向某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在申请要求包括单位支付被拖欠工资等待遇的同时,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
未解约员工能不能索要赔偿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2012年4月22日在合同期未满时,CW公司单方变更了与董某某的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做出了“双方于2011年3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存续有效,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的裁决。
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若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拒不给劳动者安排工作,或者安排工作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种类不符,也不给劳动者发放基本工资,用人单位均构成合同违约。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可以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也可依法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待岗期间的基本工资并加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