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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安排工作,未解约员工能不能索要赔偿?

此文章帮助了386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单位不安排工作

董某某于1994年在某某县的CW酿酒总厂参加工作,1996年被转成全民制合同制职工,2009年9月,单位改制成“陕西某某CW某某酒业有限公司”(简称“CW公司”)。2011年3月1日,他与CW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从2011年3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但是2012年4月22日,CW公司未按法定程序单方变更了劳动合同。由于协商未果,当天他就向某某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在申请要求包括单位支付被拖欠工资等待遇的同时,要求单位恢复劳动关系。

未解约员工能不能索要赔偿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2012年4月22日在合同期未满时,CW公司单方变更了与董某某的劳动合同,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做出了“双方于2011年3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存续有效,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的裁决。

依据《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若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拒不给劳动者安排工作,或者安排工作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种类不符,也不给劳动者发放基本工资,用人单位均构成合同违约。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可以向劳动行政监察部门投诉反映,也可依法向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支付待岗期间的基本工资并加付赔偿金。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在撰写劳动纠纷起诉状的时候,要注意填写的用人单位的资料是否属实,因为用人单位情况是否真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窗口去免费查询。如果劳动者对写起诉状仍有困难的,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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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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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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