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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愿签订离职协议,是不是等于放弃追偿权利?

此文章帮助了1428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员工自愿签订离职协议

老张、老李是一家国企的员工,二人又在同一个车间工作。去年单位改制,他们所在的工厂与其他公司合并后要整体外迁。企业迁到外地后,一个月才能回家一次,老张和老李都不乐意去。在很多人犹豫不决时,老张灵机一动,他拉着老李来到一家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免费咨询。他们介绍了情况后,对方说:“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对于给多少经济补偿,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他计算了一下,说按两人的工资水平,每人应该拿到七八万元的补偿款。

过了几天,两人顺利地签订协议领了补偿金,然后各自掏钱请那家法律服务机构作代理申请仲裁,要求按法律规定补足经济补偿金。令老张和老李没想到的是,他们的要求不仅被仲裁驳回,而且法院也未支持,白白损失了1万多元代理费。两人想不明白,明明能赢的官司怎么最后却输了呢?

是不是等于放弃追偿权利

单位与老张、老李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其中内容有:“员工本人家在北京,企业外迁后每月才能回来一次,无法照顾家庭,现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单位向员工一次性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加班费及各种事项均已履行完毕,再无其他任何争议和纠纷,员工承诺自愿放弃对单位的所有追偿追诉权利,本协议为双方终结性协议。”在协议的最后,署名分别为“申请人:员工老张、老李”。

老张、老李与单位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被认定为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签订的,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都要履行。虽然他们实际领到的经济补偿比法律规定的要少,但这可视为二人对自己权益的自行处分,毕竟有他们自愿放弃追诉权利的亲笔签字。两位员工无法证明他们在签订协议时受到了胁迫、欺诈,进而导致产生重大误解,所以,他们的诉求最终被驳回。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者在撰写劳动纠纷起诉状的时候,要注意填写的用人单位的资料是否属实,因为用人单位情况是否真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窗口去免费查询。如果劳动者对写起诉状仍有困难的,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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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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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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