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
刘某于2013年3月6日入职某食品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13年3月6日至2014年3月6日。2014年3月6日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后,刘某继续在某食品公司工作,但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10月9日刘某向食品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于同日离开食品公司。2014年11月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食品公司支付2014年4月6日至2014年10月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5400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刘某要求的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
用人单位仍应付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只要未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要付出双倍工资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