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规定:不准员工工作期间喝水、上厕所
大连一家公司因为担心员工经常借着喝水、上厕所时间出去打电话、聊天等,竟然制定了极其苛刻的规章制度:不准员工在工作期间喝水、上厕所。该单位员工谢某和几位同事提出异议,公司负责人说,如果不执行该规定,就离开单位。谢某等人当即决定离职,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因如此苛刻规章而离职,能不能获得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喝水、上厕所是人的基本生理需求,该公司的规定无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对人格尊严的侵犯。所以,离职职工可以获得经济补偿。
以上是关于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当然,我国《劳动法合同法》也规定了其他可以获得劳动补偿的情况。因此,劳动者在认为用人单位一方过错而解除合同时,切记保障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如果有什么困惑和疑虑,可以向专业律师及时寻求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