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乐福开除员工败诉
据京华时报报道,刘某在家乐福通州店任纺织处处长一职。去年9月12日,刘某将两件商品以低于进货价销售给顾客。家乐福认为刘某造成经济损失2276元及一些无形损失,依据员工手册以刘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刘某向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去年12月2日,仲裁委裁决家乐福公司撤销对刘某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其工作及职务。家乐福公司不服该裁决向通州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造成经济损失2276元并未达到家乐福公司员工手册关于三级违纪行为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上的标准;家乐福主张刘某造成无形损失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刘某亦对此不予认可。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二、用人单位在什么条件下可解除劳动关系
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在以下几种情形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二)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并且,在上诉第三、四种情形以及第一种情形中由用人单位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