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行劝退毕业生
7月是高校应届毕业生踏入职场的时候,本以为在上海找到了工作的张某却发现自己还没上岗就要失业了。本月,上百名大学生被招行上海分行“劝退”的消息引起舆论热议。
经过长达3个多月过五关斩六将的招聘环节,张某在2015年12月收到了写着“欢迎加入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大家庭”的录取通知书,并与该行及所在高校签订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毕业研究生就业协议书》。随后,她还到招行参加了实习,并被主管告知实习考核合格。但在几天前,招行通知她,因为没有通过实习考核,要么另寻高就,要么在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自9月起重新实习2个月,视考核结果再做决定。
二、劳动合同试用期有哪些陷阱?
陷阱一:试用合格再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试用期是依附于劳动合同、以劳动合同为前提条件的,没有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条款,不存在单独的“试用期合同”。
陷阱二:试用期期限超过法定期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陷阱三:擅自延长试用期或多次试用。
《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劳动者重复约定试用期,也不得对原来约定的试用期进行延长。如果单位在一次试用的合理时间内依然不能判断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就应承担由此而带来的风险。
陷阱四:试用期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20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资权益受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的双重保护,因此试用期不是“廉价期”、“白用期”。
陷阱五:试用期内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根据《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规定,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同样存在劳动关系,不能因劳动者的试用期身份而加以限制或与其他劳动者区别对待。同时,社会保险是国家实施的一项强制性的保险制度,不管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私下约定免缴社会保险费,还是以商业保险取代社会保险,都是无效的。
陷阱六:试用期内随意辞退职工。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用人单位证明劳动者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严重失职、劳动合同无效等法定解除情形,才能依法解除试用期职工,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而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者有权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