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1、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两种法定情形:
(1)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订立,而无需过问劳动者一方以往是否与该用人单位有否劳动关系及其持续时间的长短。换言之,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经协商达成合意,就是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唯一充要条件。
(2)如果劳动者同时具备下列两个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与之签订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Ⅰ、劳动者具有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且明确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Ⅱ、至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该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③在2008年1月1日后,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连续订立(包括续订)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续订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
2、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值得探讨的是,考虑到在劳动合同实际签订的过程中,很难避免极少数劳动者基于自身特定原因自己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以各种借口拒签劳动合同而心存一年期满后再主张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存立的不法企图等特殊情形,应该列明这样的例外条件: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书面通知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该劳动者以书面等明示方式拒绝签订劳动合同,从而导致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能与之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未就劳动合同期限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双方事实上的劳动合同关系而不支付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