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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民工和男工混住 女劳动者有哪些特殊权利

此文章帮助了1250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女民工和男工混住

北青网讯:1993年出生的四川籍女孩易琴,已经是一位母亲。易琴的丈夫在非洲打工,丈夫没在身边,把孩子托付给了公公婆婆照看,她就和父母、弟弟一起到杭州工地打工。不干活就没有钱赚,男人女人都一样。除非遇上特别恶劣的天气,易琴每天都要早早出去干活,她一天的工作时间要超过10个小时。图为易琴在工地宿舍里收拾自己,这间10平的宿舍里住了7个人,为了避免尴尬,易琴的床拉了帘子。80后女工人杨亚珊,她是一名架子工和丈夫在同一个工地打工。图为杨亚珊和丈夫一起吃饭,夫妻两一天在吃饭上的花销要超过50元。

女劳动者有哪些特殊权利

在以男性为主的建筑工地,女性的很多权利确实得不到保障,这是值得注意的一个问题。因为女性在很多方面相对男性而言属于较为弱势的一个群体,在就业方面也不例外,因此法律赋予了女性职工一定的特殊权利。

根据《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女职工实行特殊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男女同工同酬。

(2)男女就业平等,企业招工时不得歧视妇女。

(3)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高劳动强度的劳动。

(4)根据《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禁止安排妇女从事矿山井下、森林业伐木、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手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力、电信行业的高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

(5)对妇女生理机能变化过程中保护,一般是指女职工的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保护。

以上就是关于女性职工的特殊权利的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更多劳动类法律问题,请咨询网站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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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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