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乐漾起诉盛一伦
中新网12月12日电 12月12日,北京乐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对外公布了一份声明及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直指公司签约艺人盛一伦以莫须有的理由单方面解除双方之间合法、有效的经纪合约。法院已于11月3日正式受理立案。
据悉,乐漾影视与盛一伦的经纪合同期限为5年,目前仍在合法有效的履行期限内。早在今年10月25日,盛一伦便向乐漾影视单方面提出解约意向。同日,《将军在上》电视剧剧组方便直接收到了由盛一伦签名的宣称与乐漾终止经纪关系的声明书。11月2日,盛一伦又以罢演电视剧为条件,要求《将军在上》电视剧剧组方与上海岩吉文化传播工作室签署有关其电视剧拍摄的正式协议。之后,自11月16日起至11月20日,《将军在上》电视剧剧组方每日委托律师向乐漾影视发函,声称盛一伦已暂停拍摄《将军在上》电视剧。而乐漾影视作为制片公司也对其工作安排丧失话语权。
11月9日,乐漾还要求盛一伦方面相关人员来公司对其账目,初次谈判时盛一伦方对于账目并没有异议。而这一年来盛一伦一直是公司用心力捧的对象,耗费了巨大的人力、财力和精力。而此番盛一伦对外谎称公司拖欠工资,被捧红后突然闹违约和罢演,同事们均深感寒心。

二、可以单方面解约的情形
根据《劳动法》职工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出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劳动条件、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工人身体健康的;
②企业不能按照劳动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经企业同意,自费考入中等专业以上学校学习的;
④企业不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国家政策。法规、侵害工人合法权益的;
⑤因生产、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垮地区转移工作单位的。
因此,乐漾与盛一伦互诉至法院,对于千万片酬是否拖欠,乐漾影视作为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参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