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工头私吞10万农民工工资
楚天金报讯 包工头带着40余农民工干活,到年底竟独吞工程款跑路。日前,这名跑路者被沌口警方抓获,被抓时他已经“变身”成为一名快递员。
去年11月,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汉南区)公安分局接到区劳动监察部门转来的案件线索,包工头校某拖欠40余名农民工的工资共10余万元。原来,校某此前带着40余农民工承建汉南区一工地沟渠工程,总工程款20余万元。工程进行到一半时,校某和民工结算了少量工资。然而,到工程完工,校某竟独自揣着10余万元跑了。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捕
今年1月初,民警调查走访发现,校某在汉阳区送快递,遂迅速前往将其抓获。据校某交代,他在与妻子离婚后生活奢靡,欠下大量私人外债,于是私吞10余万元血汗钱跑了。10余万元被挥霍一空后,他便躲在汉阳区靠送快递谋生。目前,校某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批捕。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2013年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对外发布了《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所涉及的术语界定、定罪量刑标准、单位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这一司法解释自2013年1月23日起施行。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我国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