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讨工钱领回两箱
华商报宝鸡讯 辛苦一年的工钱没要到,却从劳务公司领回来三箱抵扣工钱的白酒,不领剩余工钱难要,农民工侯师傅无奈地说:“哎,这年咋过嘛!”
昨日,宝鸡人侯师傅反映,2016年3月至10月,他受雇于宝鸡高新一家名为“三鑫”的劳务公司,分别在宝鸡市三处工地干活,但3.2万元工钱至今未领到手。1月18日,该劳务公司工地负责人打电话让他结账,他兴冲冲地跑到劳务公司,然而令他失落的是,工钱没领到,却领回来三箱白酒。
侯师傅说,该公司负责人告诉他,必须认领3箱白酒,否则不给剩余工钱。每箱白酒算800元,3箱2400元,剩余2.96万元说会赶在农历腊月二十七前后发放,并留了侯师傅的银行卡号,承诺以汇款方式支付。
昨日下午,华商报记者来到侯师傅所说的这家劳务公司,公司负责人刘某说,拖欠工钱是因为甲方一直没有将工钱支付给劳务公司,发给农民工的白酒也是甲方给劳务公司用来抵工钱的。目前劳务公司暂时无法给农民工支付工钱。
宝鸡市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以物品抵工资,必须建立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不能强制。建议农民工直接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他们将对此展开调查。

拒不支付工资会构成犯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主观上明知自己的“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这种不作为行为会产生劳动者不能及时实际得到劳动报酬的社会危害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这种后果发生。应认定为故意的几种情况:
(1)明确表示拒不作为的,即明确拒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应当然地认定为故意。包括无正当理由拖欠,不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2)虽表示应支付,但主动实施作为,为不支付找借口的,应认定故意。如无正当理由转移财产,造成无支付能力假像的;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指使发放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工作人员逃匿,造成无法支付假像的;或非法克扣工资或罚款的。
我国刑法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