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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保护的内容,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此文章帮助了1465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职业卫生保护的内容

职业卫生服务的内容职业卫生服务主要是通过向职工提供职业卫生服务和向雇主提供咨询来保护和促进职工健康,改善劳动条件和工作环境,从整体上维护职工健康。职业卫生服务内容包括:

1、工作环境监测,以判定和评价工作环境和工作过程中影响工人健康的危害因素的存在、种类、性质和浓(强)度;

2、作业者健康监护,包括就业前健康检查、定期检查、更换工作前检查、脱离工作时检查、病伤休假后复工前检查和意外事故接触者检查等;

3、高危和易感人群的随访观察;

4、收集、发布、上报和传播有关职业危害的判别和评价资料,包括工作环境监测、作业者健康监护和意外事故的数据;

5、工作场所急救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救援组织的建立;

6、安全卫生措施,包括工程技术控制和安全卫生操作规程;

7、估测和评价因职业病和工伤造成的人力和经济损失,为调配劳动力资源提供依据;8、)编制职业卫生与安全所需经费预算,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

8、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9、与作业者健康有关的其它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如预防接种、公共卫生教育等。

10、职业卫生标准的制订和修订,职业健康质量保证体系、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及检验和服务机构的资质认证和管理。

二、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前款所列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用人单位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女职工怀孕期和产期,依法应当享有产假。所在单位不能因此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即使用人单位给女工赔偿金也不行。另外,在女工怀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用人单位不能降低其基本工资,否则就造成女职工生活困难等不利后果。为保护自己的利益,女工对此要积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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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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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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