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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被扣个人所得税,如何维护自己的劳动保障权?

此文章帮助了381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工伤保险被扣个人所得税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尹某是A公司员工。2015年9月,尹某在上班期间因工作原因手指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后鉴定为捌级伤残。尹某于2015年12月6日以公司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由,提出与A公司解除未到期劳动合同。随后A公司决定支付尹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以及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待遇14万余元,但要扣除个人所得税3800元。尹某不同意,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后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的调解下,A公司全额支付了尹某工伤待遇。

如何获得应得自己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第一条规定,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该通知第二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故本案中A公司给付尹某工伤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是于法有据的。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依法应当继续享受工资发放,所在单位不能不发或者少发。职工负工伤,一般来说,单位会支付医疗费、住院费等必要治疗费用,但是对其他如交通费、工资就不会发放。其实这种行为非常不合理,虽然依工伤性质不同,工资发放有差别,但是职工所在单位不能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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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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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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