滴滴高管频频出走
一则“滴滴副总裁离职”的消息引发关注,5月2日,滴滴出行发布内部公告:资深副总裁陶然因个人原因6月离职。2015年陶然加入滴滴成为公关事务的最高负责人,公告内容显示,陶然带领团队在诸多项目中为滴滴作出了重要贡献。
回顾过去,自滴滴出行创办起,高层变动的消息就不绝于耳。2014年7月, 滴滴打车运营副总裁张晶向媒体证实已从滴滴离职,张晶表示是由于个人原因离职,并打算休息一段时间再进行下阶段的工作。前年年底,滴滴出行首席财务官徐涛被爆离职,滴滴出行官方表示此次离职更多的是徐涛个人原因。去年滴滴人力行政副总裁杨建宏已经提出离职,是滴滴出行第三位离职的高管。2016年12月,滴滴出行副总裁、商业事业部总经理朱磊高调加盟易车网并出任首席技术官,离开了寄予厚望的滴滴出行神秘变现部门。
竞业限制值得关注
高管一般来说是指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上市公司高管的一举一动经常被投资者视为投资信号,重要高管离职往往会带来股价的下跌。而高管离职的原因主要有三种:重大事项、个人原因、工作变动。不同于普通员工,各大公司、企业高管人员作为掌握主要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的人员,从事任何竞争性质的活动,都有可能给原企业带来巨大的名誉和经济损失。因此高管离职通常会附加更多的限制条件,竞业限制条款则是其中之一。
竞业限制条款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或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设置竞业限制条款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不正当竞争。主要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竞业限制条款不止约束高管,同时也为用人单位设置了相应的义务,即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按月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可以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但劳动者可以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竞业限制条款的违约责任:劳动者违反对于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后,劳动者仍需按照约定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以上就是关于高管竞业限制的内容的介绍,在生活中遇到这样类似的法律问题,最好咨询专业的合同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