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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要求延长试用期期限,是否合理?

此文章帮助了454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职工试用期未达标,企业要求延长一个月试用期

某厂招来一批新员工,分别与她们签订一年劳动合同,试用期1个月。30天过后,人力资源部进行考核。王某因为家里老人病故,前后缺勤15天,张某的工作技艺不佳,都没能通过考核的标准。人力资源部建议延长试用期一个月,以做进一步观察。王某张某对此与企业产生争议。

企业有权解除合同,但不可擅自延长试用期

在本案情形中,用人单位是有权选择辞退的。目的是避免形成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公司应该征求员工的意见是否同意延长试用期。如果不同意延长,用人单位应该首选解除合同。

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的,延长期限只能以一个月为限。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由于延长试用期的做法,有被面临违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风险,所以,在职工不同意延长试用期的情形下,要求延长一个月试用期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结语

试用期是供合同双方当事人进行互相考察的期限。在此期间,劳动关系处于一种不十分稳定的状态,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随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只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单方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职工在试用期间最好尽力表现,达到用工标准,顺利实现求职目标,否则如果企业要求延长试用期,则会面临两难局面。当然,如果有任何困惑和争议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提供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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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撰写劳动纠纷起诉状的时候,要注意填写的用人单位的资料是否属实,因为用人单位情况是否真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窗口去免费查询。如果劳动者对写起诉状仍有困难的,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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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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