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事故致11名学生遇难身亡
韩联社9日报道称,5月9日上午一国际幼儿园校车载有11名儿童前往学校所在地,行经环翠区陶家夼隧道时,由于雨天道路湿滑与前方垃圾运输车发生碰撞,导致车辆前方起火。由于隧道交通阻塞并伴有大量烟雾,导致救援受阻。据现场目击者介绍,事故发生时车门无法打开,影响人员逃生。事故造成幼儿园老师重伤,司机和11名儿童(5名韩国籍,6名中国籍)死亡。这起悲剧引起中韩两国关注。目击者称,校车司机的尸体在车厢中部找到,他并没有放弃这些孩子逃跑。
司机未自救逃跑丧生是否为工伤?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上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一、认定工伤的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三工: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不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该事件中司机与教师为保护孩子而没有及时逃生造成的伤亡符合认定工伤的情形的第一条,属于工伤,可以获得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费用。司机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该事件的发生令人惋惜,任何车辆在行驶过程中都要注意交通安全。同时为了保障劳动者尤其是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的合法权益,各个单位、企业应及时为员工交纳工伤保险费,发生类似事件时,各部门应及时善后。家属有不解的问题,应及时咨询律师,保障各类相关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