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员工连续工作12年,只有后期的3年签订了劳动合同
原告刘某于2002年8月开始承包经营张掖市农业机械总公司招待所,期间,被告某中学为学生住宿而租赁招待所,并聘用其为管理员,每月发放工资,2006年2月学校公寓楼建成后,被告确实聘用原告从事住校生管理工作。2011年11月7日,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合同期限一年,后双方又签订二次的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于2014年2月28日到期后,被告不再继签合同,原告离开被告处,再未到被告处上班。原告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2008年至2011年四年双倍工资,每月1400元,共计128800元。
法院判决: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支付2008年2月至12月期间11个月的双倍工资。
本案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后,双方曾于2011年11月1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主张2008年至2011年四年双倍工资,每月工资1400元。对此,被告不予认可,在庭审中辩称,原告的此项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故被告应自双方建立劳动关系起满一月的次日,即自2008年2月至12月期间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原告2008年每月工资为540元,但原告认为其工资低于最低工资,被告应按其离岗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每月1400支付双倍工资。原告每月的工资并不低于2008年甘肃省最低工资标准,故对原告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每月540元,计算11个月,依法予以支持。判决:被告某中学支付原告刘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5940元(540元/月×11个月)。
律师说法: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并不能免除其在未签订劳动合同之前支付双倍工资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员工到公司工作后,若公司未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员工有权向公司主张在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签订劳动合同是公司的义务,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并不能免除其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以上就是有关签订劳动合同后,员工能否讨要未签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司法实践中的劳动纠纷非常的复杂,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劳动法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