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参加生育保险的待遇
1女职工生育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发放,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3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4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享受生育保险需要哪些手续
女职工在孕育期间需要进行孕期体检,应当向用人单λ出示卫生部门的建议,按用人单λ的规定请假;需要休产假,也应按单λ的规定请假。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δ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应按用人单λ的要求按月领取产假工资、报销生育医疗费;用人单λ应按国家规定为其支付产假工资、报销全部生育医疗费用。
二、如何保护自己的生育保险权益
根据有关规定,女职工在生育保险权益受到侵害时,主要有三种保护渠道可以利用:一是该职工与用人单λ发生劳动争议应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天之内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该仲裁委进行公正裁决,要求用人单λ向生育女职工支付相应待遇和经济补偿。二市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察大队投诉,由该监察大队监督用人单λ,纠正侵权行为。三是该职工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行政争议,可自知道该具体侵权行为之日起60天之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或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知道该具体侵权行为之日起 3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