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门帮助职工追回经济补偿金
据浦东时报报道,近日,一起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巨大、背景复杂的欠薪案件在浦东新区劳动监察大队等部门的通力协作下,得到了妥善处理。
2月中旬,监察大队接到大量职工反映,上海某农业公司突然宣布停止经营,公司还拖欠着职工两个月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该公司由于镇土地减量化被列为拆迁对象。由于历史原因,其土地性质被认定为违法用地,拆迁补偿仅能按照无证土地进行补偿。该公司与镇政府就土地补偿金的数额存在巨大分歧,导致了拆迁协商工作陷入停滞。2017年,该公司突然在厂区发布了公司停产停业的告示,且告示称工资结算及职工补偿方案要等待公司与政府就土地性质协商一致后再给予答复。此次停产停业涉及应支付补偿金110余万元。
区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召集了监察大队、仲裁院等相关部门展开行动。由监察大队负责拖欠工资及未缴纳社会保险问题的调查及处置,区仲裁院负责经济补偿金的调解与核算,劳动关系处负责报区有关部门协调南汇农业园区先行垫付职工工资及经济补偿金事宜。
经济补偿金的补偿标准
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一次性货币补偿。经济补偿金的目的在于从经济方面制约用人单位的解雇行为,对失去工作的劳动者给予经济上的补偿,并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
补偿标准:
1、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3、最高限制: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4、最低限制: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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