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签约经纪公司
澎湃网讯,一位网名为阿娇的“网红”女主播与经纪公司闹翻,并将后者告上法院。2月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确认双方无劳动关系。该案为上海首例此类案件。阿娇为一名“90后”女孩,因偶然的机会涉足直播,入行之初,阿娇于2016年1月与上海某网络科技中心签订《主播经纪协议》,由该公司安排其在某网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间主播。协议对阿娇工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权利归属、收益分配等进行了约定,并约定阿娇主播事业包括参与所有游戏或娱乐的线上、线下直播、录制等相关演艺事务,以及涉及其名誉、姓名、肖像、表演、著作权的一切相关演艺活动。协议还约定该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担任阿娇独家经纪公司,独家享有其全部主播事业的经纪权;协议期限36个月。公司每月向阿娇支付保底收入5000元。经过经纪公司的包装,阿娇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
律师说法:劳动关系能否得到保障?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阿娇与经纪公司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该份协议系双方就开展演艺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等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约定,并非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双方未构成劳动关系,阿娇的权益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作为新兴行业的网络主播,将随着法律的不断改进使该行业的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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