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多家旅行社涉嫌违反劳动法
近日据荔枝新闻报道,南京东方国旅要求出境游导游签约时必须每人缴纳三个月的工资社保一事引起热议。该事件并不是个案,不少知名旅行社都通过各种方式,要求签合同的导游自行垫付自己的工资和社保或缴纳管理费、押金等。如江苏省中旅与劳动者签约条件之一是一次性交纳个人全年的工资和社保4万余元,并提出必须现金支付。据知情人称交了4万元现金后,省中旅既不开任何收据,也不提供签过字的合同。
谁来保护导游基本权益?
目前行业内普遍存在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旅行社与导游之间属于劳动关系,法律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必须约定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的内容。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旅行社不发工资,拒绝承担社保费用,让劳动者自己出钱,再由旅行社全部用导游自己出的钱给他们发放工资和缴纳社保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对于旅行社其他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向旅行社的主管部门反映,劳动监察大队有主动执法权,理应尽到监管义务。同时,旅行社的主管部门也有一定的监管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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