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主播起诉维权遭驳回
据《中国青年报》报道,一名“90后”女孩在某网络直播平台做主播,每天固定时间进行视频表演、直播,拥有很高人气。2016年1月,她与上海某网络科技中心签订《主播经纪协议》,由该公司安排其在某网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间主播。协议对其的工作内容、双方权利义务、权利归属、合作费用、收益分配、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三个月后,她退出了公司在某网站上的指定直播房间,并以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确认签约后的三个月其与经纪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经纪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法院认定,双方无劳动关系。因为不存在劳动关系,“网红”主播的所有诉讼请求均被驳回。
新兴产业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在上述案件中,法官认为劳动关系是否存在的核心是劳动的地点、内容、方式、过程以及在即使无工作但劳动关系仍然存续的情况下,还需受到用人单位的约束,约束的方式既包括规章制度,也包括具体的管理行为。
实质上,面对网络直播这一新兴产业,该网络主播混淆了其中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之间的区别。
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的提供与报酬的给付所达成的协议,遵循意思自治、合同自由和等价有偿的原则,雇主与雇员之间形成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规定。两者主体不同,劳动关系一方是符合劳动年龄并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能力的自然人,另一方是符合劳动法所规定条件的用人单位;而劳务关系不限于自然人与用人单位之间,还可以是单位之间,自然人之间,并且可能是两个主体以上。两者的待遇也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除了定期得到劳动报酬外还享有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项待遇,如社会保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一般只涉及劳动报酬问题,劳动报酬都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而无社会保险等其他待遇。
面对新型产业,不能过多地套用标准的“劳动关系”,也不能轻易确认劳动关系。同时在生活中,劳动者需要辨明自身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遇到这样类似的法律问题,最好咨询专业的合同纠纷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