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射针剂没加疫苗实习护士被辞退
据武汉晚报报道,7月1日,一卫生服务中心注射室内,一名老人在老伴的陪同下注射狂犬病疫苗。约1周前,该老人被狗咬伤。这是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第3针。护士打完针,王强老伴感觉有些不对劲,仔细寻找下,她竟然在注射室内找出了尚未使用的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
事后注射护士写下经过,对于在针剂中没有加入冻干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护士表示是自己的失误,原因是“太过粗心了”。相关负责人表示,注射护士为实习护士,在中心工作时间不足1个月,按照规定,实习护士注射时应该在指导老师的监管下完成,平日里也如此执行,但事发时,注射室内工作量很大,这名实习护士就自行完成注射,没有接受监管。“事发后,实习护士被辞退,对于指导老师也会做出类似扣罚部分奖金的处理。”负责人坦言,下一步将加强管理。
实习与试用是一回事吗?
在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只有试用期而没有实习期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考察期。试用期满,被试用者即成为正式职工。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中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一般来说日常所称的职工在用人单位的实习期实际上就是劳动合同法中所规定的试用期。在试用期中,除了用人单位随时解除和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实习,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针对的是在校学生。这种情况下单位提供资源对学生进行培训,学生实习不等于就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即实习生与实习单位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约束,单位是可以不给工资,也可以随时辞退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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