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媒雇儿童扮演童工抹黑中企
环球时报报道,2016年“大赦国际”出版名为《不惜卖命的真相》的调查报告,指责中国矿企收购刚果(金)童工手采矿。而记者进一步调查发现:中国企业被抹了黑!
在这则报道中,沾满“童工”血泪的钴矿被卖到一个中国人的集矿点“蒋志仓库”,集矿商不问来源,统统收购,转卖给中国矿企,再由中企出口海外。
但当地人称“那个视频一看就是摆拍的”,“他们犯了两个重大错误:第一,我们的习俗忌讳雨天开工,因为会加大事故概率;第二,这里分明是个铜矿,他们说是钴矿。”艾里亚斯说,“这个矿区属于国家矿业总公司,所有的矿都归它,不可能卖给中国企业。”
另一名当地人告诉《环球时报》记者,“你看到了,这里没有多少孩子,视频里的小孩是我帮他们找的。当时给了每个孩子250美元的报酬,教他们怎么说,怎么演。”
对于这场“童工丑闻”,刚果(金)官方也有话说。“刚果(金)钴矿资源丰富,但市场就那么大,抹黑了中国企业,其他人就可能选择西方企业了。这是西方为获取利益的‘战略’,西方媒体则上演了一出配合西方企业的把戏。”
劳动法关于童工的规定
在中国,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童工是指未满十六周岁的用工,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人。设定童工的年龄界限是依据公民的行为能为的不同情形,《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是成年人。18周岁以下的均是属于未成年人。但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人,能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以,法律上设定童工为不满16周岁的用工。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如果招用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的,是招用童 工性质,属于违法行为。这是国家法律对低龄未成年人的重点保护措施。
《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规定: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用人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将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劳动合同的主体双方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我国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是有限制的。劳动者一般应当是年满16周岁的人,否则需要经过批准,不然要按照非法用工处理。非法用工的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前款规定的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以及前款规定的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此时发生工伤事故不能按照工伤保险进行处理。而要由用人单位自己比照工伤赔偿金额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赔偿是一次性的支付赔偿金。如果双方对赔偿达不成一致,应当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先仲裁,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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