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生病请假一小时遭解雇
据网易新闻报道,近日一员工在上班期间请假一小时外出,但事后却被公司以其请假外出一小时期间出入公司未打卡为由解除了劳动关系。公司的这一做法,让该员工非常不满。于是,该员工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该员工离厂一小时未打卡是事实,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江某某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请假手续,并将请假手续交给保安审核后方才出厂,其出厂行为并不存在隐瞒欺骗行为,且其出厂一小时未打卡的行为情节轻微,不属于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不足以达到无偿解雇的条件。因此法院一审判令被告小榄某公司赔偿原告江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7500元。
对劳动者的解雇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者本人主观上有过失,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法律对劳动者的解雇也有保护措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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