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被罚喝马桶水
近日,一段“员工因未完成业绩被罚喝厕所水”的视频在网络热传。四川广安一家摄影店员工因未完成培训要求被罚喝马桶水,还被拍了视频上传到微信群。

目前,视频拍摄者肖某已被警方抓获,警方对其处以4日行政拘留的处罚。而该女员工称,自己吃不下饭,还拉肚子,一想到就想吐。(来源:红星新闻)
体罚和侮辱是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作为劳动者一方,有履行提供劳动的义务,也有对企业的忠诚的附随义务;作为用人单位一方,有保障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的义务。这是双方法定的权利义务。
《劳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也可依据规章制度并根据具体情节,对体罚员工的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如要求公开道歉、停职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