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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兴通讯子公司员工大楼坠亡 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此文章帮助了431人  作者:李海林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中兴通讯子公司员工大楼坠亡

12月10日上午,男子欧某新从南山区高新南四道中兴通讯大楼坠亡……

据欧某新妻子丁女士介绍,当时有人打电话告诉她,“我老公跳楼了,我急忙打车赶到现场,看见我家老公瘫倒在中兴研发大楼办公楼的台阶上。周边到处都是血,我瞬间瘫坐在地上。”

丁女士告诉南都记者,欧某新为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我的老公曾告诉过我说,他的直接领导曾找他谈过话,提出要他离职。”据丁女士提供的劳动合同显示,欧某新与深圳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合同期限为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为第一份合同后的续签。

欧某新2011年跳槽到中兴网信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工作在研发部门搞研发工作。“从2011起在中兴网信的这六年多来他一直工作勤勤恳恳、任劳任怨。部门多次产品升级的时候,他经常夜以继日、加班加点的工作。有时做不完的事情还经常带回家通宵达旦完成后,第二天又继续去公司上班。”

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1、自杀不构成工伤。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据此,如能确认劳动者属于自杀的,即不能认定为工伤。

2、自杀是否属于非因工死亡。“非因工死亡”是与“因工死亡”相对应的笼统的概念或说法。一般而言,非因工死亡是指非员工自身主观故意因素导致的死亡,如意外事件或疾病等导致的死亡。非因工死亡,政策法律法规明确了其家属可享受相关待遇。“自杀”是指自然人自愿或故意采取各种手段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它与患病死亡、意外死亡有着本质的区别。那么,员工自杀死亡能否归属为非因工死亡,其家属能否享受相关待遇?

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对此问题并无直接的规定,如地方有规定的则按地方规定处理。地方如无相关规定,即可依民法理论进行分析与处理:如果员工的自杀确实是工作以外的其他因素引发,与工作毫无关系的,那么用人单位无须承担任何责任;如果是工作因素(如上级领导强迫、刁难、威胁、侮辱劳动者等)引发的,那么用人单位应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关责任。

3、非因工死亡待遇。如果地方文件把自杀死亡纳入非因工死亡的范围,那么死者家属可根据国家或地方的规定获取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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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在撰写劳动纠纷起诉状的时候,要注意填写的用人单位的资料是否属实,因为用人单位情况是否真实关系到劳动者的请求能否得到实现。对于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可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窗口去免费查询。如果劳动者对写起诉状仍有困难的,可以请法律专业人员代为书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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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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