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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之后单位和我私了有效吗?

此文章帮助了368人  作者:陈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与员工私下赔偿协议效力认定问题。

陈某在北京某木器厂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也未为其缴纳各种保险,2015年7月的一天,陈某作业时,由于机器转速过快,左手食指和拇指均被切伤,经医院诊断,该事故造成陈某指骨骨折,指伸肌腱断裂,近指关节节囊损伤,血管神经损伤。第一次手术后,木器厂老板与陈某签署协议,由木器行支付第一次手术所需所有费用,第一次手术后木器厂一次性支付陈某13000元作为补偿,陈某不得再追究木器厂任何责任,以后由此次事故引发的任何问题,均由陈某自行负责。随后木器厂将陈某解雇。由于木器厂拒绝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事人只得自己申请工伤认定。后陈某治疗费用超过为50000元,要就单位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承担陈某医药费。

理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且已实际履行,如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因工伤事故员工与用人单位签署的赔偿协议效力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不能一概而论。

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就工伤待遇方面的分歧可以通过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以及协商解决,这就为工伤私了协议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木器厂与陈某之间签订的私了协议不存在《合同法》第52条当中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应当认定协议无效的情况。换句话说此工伤私了协议并非无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有效。

那么对在工伤事故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与单位签订了工伤私了协议后就只能接受单位“给多少算多少”的命运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通常协议也可以理解为“合同”对于合同的效力可以分为有效合同,自始无效的合同,可变更撤销的合同与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本案中,工伤私了协议既然不属于无效的合同那么就应当在两种情况下分别加以讨论此协议的效力。若木器厂赔偿陈某的13000元钱足够治愈陈某的工伤,那么该协议应当认定为有效。如果这13000元对于陈某的伤势治疗是杯水车薪的话,那么就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即在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与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工伤私了协议在不能满足治愈劳动者工伤情形时可进行变更或撤销,劳动者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工伤私了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时,可申请法院撤销或变更私了协议,若法院撤销私了协议的话,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从而寻求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造成工伤,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对劳动者进行救治,并且足额支付劳动者因工伤造成的损害的后续医疗费用。单位试图通过各种形式与劳动者约定少于治疗费用的协议是不能减轻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的。

相关法规:

《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工伤保险待遇达成的协议中,双方约定的给付标准低于法定标准,且已实际履行,如劳动者在仲裁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补足差额部分,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劳动法》第7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工伤保险条例》第52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受工伤后治疗期间,劳动者并不被解雇,应当享受停工留薪的待遇。其待遇按照原来的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支付,但是时间不能超过12个月,特别严重的,可以适当延长。用工方无故不发放该项赔偿时,劳动者应积极主张。除此之外,交通食宿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都属于工伤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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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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