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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之便收礼品被公司辞退,涉嫌违法解除?

此文章帮助了397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陈述


金某于2012年7月2日进入甲公司,岗位为质量检验员。因有员工举报金某收礼,甲公司于2017年8月1日派工作人员向金某作调查谈话。金某承认车间操作员胡某、沈某曾给过自己几包中华香烟,但认为收取香烟的行为未影响其正常履行工作职责。


2017年8月1日至3日,甲公司还向员工戴某、胡某、沈某、潘某、王某进行了调查,分别形成调查笔录。


上述员工反映金某会因与操作员关系的好坏而采取不同检验标准,确有操作员向金某送过中华香烟,而且是金某开口索要的,在收到好处后金某检验会松一点,给金某送烟后,班组还被评为当月和第二个月的质量优胜班组。


甲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对全体员工进行了告知。其中明确规定,质量检验员借职务之便收取好处,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危害的,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017年8月7日,甲公司作出《关于对金某问题的处理意见》,以金某利用工作之便收受加工车间职工礼品,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建议辞退。当日,甲公司向工会书面送达《关于与金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工会在该通知上盖章。次日,甲公司当面向金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


金某不服甲公司的处理,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金某收取中华香烟的行为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甲公司解除与金某的劳动合同事实清楚,规章制度依据充分,程序正当,系合法解除,无需支付金某赔偿金。


案件评析


本案中,需要对甲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公示。


经调查,甲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对全体员工进行了告知,程序上具有合法性。


同时,质量检验员岗位职责特殊,是保证产品合格出厂的重要防线,对公司利益有重大影响。规章制度对质量检验员的基本职业道德进行约束,内容上具有合理性。


本案中,金某作为车间检验员,确认其从生产线工作人员处收受了数包中华香烟,且均系生产线工作人员为获得工作上的通融而向金某送出香烟,故不属于同事之间正常礼尚往来。金某收取的香烟价值虽小,但其收受香烟的行为与其所处岗位具有关联性,是对质检人员岗位职责的根本背离,应认定系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甲公司据此解除合法有据。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劳动合同的解除不是随意的,它受到法律的规范。如果劳动者有过错,用工方单方解除合同的,用工方不需要给付赔偿金。劳动者没有过错,用工方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并支付相应赔偿金。另外,如果用工方与劳动者约定了提前解除合同违约金的,也应当按合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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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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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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