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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订劳动合同却按时打卡上下班 被辞退后索赔胜诉

此文章帮助了240人  作者:北京劳动律师  来源:法邦网

据介绍,张先生与某文化传播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从2018年5月16日到6月19日参加岗前培训。此后,张先生继续出勤至同年6月30日之后遭辞退,劳动仲裁裁定公司应予赔偿。该公司不服,向通州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付其工资。庭审中,某文化传播公司称,张先生于2018年5月16日至6月19日参加岗前培训,虽需上下班打卡,但培训期间管理与正式员工不同,双方约定培训期间补助为每月3000元,同年6月20日至6月30日,张先生才正式工作,年薪15万元,但月工资5000元,剩余年薪以奖金形式于年底发放。

张先生则辩称系该文化公司无故将其辞退,未支付工资,且公司承诺年薪15万元,不认可公司的其他说法。

结合庭审情况,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岗前培训的目的是为新员工正式上岗做准备,使其更快地达到岗位要求、更好地适应公司环境,与公司经营息息相关,属于公司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且该文化传播公司认可岗前培训是由其为张先生安排,接受公司的劳动管理,公司向其支付培训报酬,虽在此期间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情形。

此外,某文化传播公司主张张先生2018年5月16日至6月19日期间属于培训考察期,但根据其自述,该培训系该公司安排,原告以要求张先生按正常上下班时间打卡形式对其进行了劳动管理,培训期间应支付相应报酬,双方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属于用工范畴。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双方认可年薪15万元,公司主张的每月5000元,剩余年底以奖金形式发放,但未能举证证实,经核算,故法院判决确认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张先生2016年5月16日至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支付张先生该期间工资18750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北京劳动律师温馨提示:

签劳动合同要注意合同内容齐全,尤其是工资的具体发放和双方的违约责任。另外,签字的时候要双方同时签字,或者用工方签完后劳动者再签,这时必须要留下一本原件。切不能劳动者签完后再让用工方签,否则用工方可能会擅自更改其中内容,还会造成劳动者没有留存一本原件的被动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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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应当去哪儿进行仲裁调解?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当事人一方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总裁委员会申请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一方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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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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