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10日,公司为张某向经开区人事劳动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区人事劳动局受理后,根据初诊病历、公司考勤记录、客户出具的证明、同事及领导手写证明等证据,确定事发经过后,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认定张某为工伤。
法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因工外出蕴含着两个“因工”,其一外出是工作原因所致,即其出现在受伤害的时空环境是因为工作;其二受伤害的直接原因亦是工作所致。
重点提醒: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受交通事故责任限制,只要不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法定排除情形,就应认定为工伤。
ps:《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