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试用期内死亡
据南方周末报道,2014年3月27日上午,胡某通过泰瑞皮具公司面试,当天下午进入试工程序,17时30分许,胡某在公司车间试工时晕倒,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8时25分宣布死亡。2014年4月10日,胡八一的近亲属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经调查核实,于2014年4月28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胡八一的死亡属于工伤。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社保局所作出的涉案工伤认定。公司仍不服,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为,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社保局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公司的诉求没有事实及法律的依据,予以驳回。二审法院认为,争议焦点在于事发当时胡八一与公司有无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主张事发当时胡八一正在试工,没有入职,故尚未与其建立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由此可以看出,认定建立劳动关系与否并未将试工排除在外,关键取决于有无用工事实,故公司该项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根据社保局向公司管理部经理何元与生产课副理胡火制作的《询问笔录》显示,胡八一于事发当天上午已通过面试,事发当天下午进入试工程序,试工就是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由于胡八一表示希望应聘生产组长,所以生产课副理胡火当时安排其协助1组组长看生产线和撕产品的离型纸,并且事发当天胡八一一直在上班。社保局据此认定胡八一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规定,进而认定案涉事故构成工伤并无不当。至于胡八一是否因自身身体原因导致死亡,由于不属于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法定情形,故存在与否均不影响案涉工伤认定。
律师说法:试用期内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一、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场所内因意外死亡的,属于工伤。用人单位或劳动者家属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亡待遇(如果缴纳工伤保险的,大部分工亡待遇由工伤保险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为了确保合法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建议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要谨慎用工。
以上就是关于“试工过程中死亡,能不能要求工伤赔偿?”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一定要及时签订合同,而且一定要仔细看清楚,想清楚,保障利益最大化。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